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陈大队对大陈镇八都水库、东塘水库开展了渔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场发现两起违法垂钓行为。 水库里的鱼,是由水库管理处投放并负责管理,属水库管理处所有,并非无主。而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钓鱼、捕鱼,属于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水库里的鱼,是由水库管理处投放并负责管理,属水库管理处所有,并非无主 水库里的鱼 ,是由水库管理处投放并负责管理, 属水库管理处所有,并非无主 。而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钓鱼、捕鱼,属于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经了解,现场垂钓的2名男子,均未取得水库管理处的同意,属于私自进入水库垂钓,而且在水库垂钓,不仅会污染引用水源,还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是我们做错了。不过还有个疑问,我们选的位置这么隐蔽,你们是怎么发现的? 这个角落确实比较隐蔽,不易发现,但我们有快艇,可在水岸同步巡查。
除日常巡查外,市执法局大陈大队联合水务部门等开展渔政专项执法已20余次,查处违法垂钓行为11起。 开展渔政专项执法已20余次,查处违法垂钓行为11起。
经调查,发现很多当事人都是抱着侥幸心理,以为水库钓鱼难发现、难查处。可一旦被执法人员查处教育后,又对自己在饮用水源钓鱼的行为后悔不已。
下面是相关法律,切莫违法钓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九条: 不得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不得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第三十九条: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责令改正,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