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豫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对一起在骆马湖内小岛上垂钓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案情经过2021年9月2日,史某与堂哥通过钓鱼人App广告电话联系,相约来到宿迁某旅游公司在骆马湖某岛上经营的钓场进行垂钓
下午5时30分许,史某在案发水泥船上钓鱼时有鱼上钩,其在溜鱼过程中喊堂哥帮忙用抄网抄鱼
二人在抄鱼时,因船边湿滑均跌落湖中,堂哥抓住船边自救成功,史某经旁边钓鱼人以及徐某(钓场经营者)搜救未果,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史某父母认为,钓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垂钓场所存在风险,且救生设备不全,于是将经营钓场的公司及实际管理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丧葬费等12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通过实地勘验现场,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因赔付数额差距较大,导致调解“搁浅”
案件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旅游公司并未在水泥船和分散的钓点放置救生衣或救生圈,未阻止和提醒游客不能进入湿滑的水泥船垂钓,亦未设置专门的安全救生员在钓点进行巡视
旅游公司从事的是有偿垂钓服务,从中获取利益,基于报偿原则,旅游公司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与受害人的滑落溺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案情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认定旅游公司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30%责任
法官提示夏日已经来到,部分市民喜欢到水库、河道、池塘等水域游泳和垂钓,更有少部分市民和垂钓经营者违反禁令,偷偷到骆马湖内小岛野钓
但由于户外水域的深浅、水流速度急缓不清,很容易发生意外,酿成悲剧
作为垂钓或游泳经营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置安全钓点,提供救生衣、救生圈等急救装备
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安全意识,同时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让孩子到水况不明的江河湖泊游泳、垂钓,以免发生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 | 周孟韬 审核 | 李振希